香港廢品回收公司_鼓勵節能減排的稅政改革大思路
目前我國已出臺了30余項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稅收政策,這些政策可分為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能源節約、鼓勵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加強環境保護4類。
一、現行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稅收政策
1.增值稅方面
(1)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屬于生物質能源的垃圾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01年1月1日起,對風力發電實行增值稅減半征收政策。
(3)自2005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
(4)對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5)對部分大型水電企業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2.消費稅方面
自2005年起,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免征消費稅政策。
二、現行與能源節約有關的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
1.企業所得稅方面
(1)對外商投資企業在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提供的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2)對獨立核算的煤層氣抽采企業購進的煤層氣抽采泵、鉆機、煤層氣監測裝置、煤層氣發電機組、鉆井、錄井、測井等專用設備,統一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對其利用銀行貸款或自籌資金從事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投資的40%抵免新增所得稅,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煤層氣抽采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2. 增值稅方面
(1)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作為節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實行增值稅減半征收政策。
(2)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
3. 消費稅方面
(1)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汽油、柴油分別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費稅,對小汽車按排量大小實行差別稅率。 (2)2006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調整的消費稅政策規定,將石腦油、潤滑油、溶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對其中的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按0.2元/升的單位稅額征收,對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按0.1元/升的單位稅額征收。
同時,調整小汽車消費稅稅目稅率。按照新的國家汽車分類標準,將小汽車稅目分為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兩個子目;對乘用車按排氣量大小分別適用3%、5%、9%、12%、15%和20%6檔稅率,即小于1.5升(含)的,稅率為3%;1.5升至2.0升(含)的,稅率為5%;2.0升至2.5升(含)的,稅率為9%;2.5升至3.0升(含)的,稅率為12%;3.0升至4.0升(含)的,稅率為15%;4.0升以上的,稅率為20%。對中輕型商用客車統一適用5%稅率,進一步體現“大排氣量多負稅、小排氣量少負稅”的征稅原則,促進節能汽車的生產和消費。
4.資源稅方面
(1)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原油、天然氣、煤炭征收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自2004年以來,陸續提高了23個省(區、市)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提高了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稅額標準,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已達到條例規定的最高標準,即30元/噸和15元/千立方米。
(2)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據有關油田、礦山的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該政策有利于鼓勵對低油田和衰竭期礦山資源的開采和利用,體現了節約能源的方針。
5.出口退稅方面
2004年出口退稅機制改革以來,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主要包括各種礦產品的精礦、原油等。對上述產品中應征消費稅的產品,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對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降為5%,主要包括銅、鎳、鐵合金、煉焦煤、焦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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