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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最新分享,進一步規范廢電池收集、運輸、貯存、資源_香港廢電池處理_再生和處理處置的污染防治和管理。

2021/11/28 19:41:29      點擊:548


  一、總則

  為了引領污染防治技術進步,規范廢電池收集、運輸、貯存、資源再生和處理處置的污染防治和管理,防止環境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促進電池產業鏈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制定本技術政策。

  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供各有關單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參照。本技術政策提出了廢電池污染防治可采取的技術路線、原則和方法,包括廢電池收集、運輸、貯存、資源再生和處理處置過程的污染防治技術等內容,為廢電池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提供指導,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本技術政策所稱廢電池主要包括:

  1.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一次電池、二次電池、太陽能電池和燃料電池等。

  2.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動力電池組、模塊或單體電池。

  3.上述各種電池在生產、運輸、銷售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產品、報廢產品、過期產品等。

  4.其他廢棄的化學電源。


  廢電池污染防治應遵循污染物從源頭削減、過程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綜合防治原則,體現生態設計、綠色回收與資源循環利用的理念。

  1.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積極履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系統,或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再生鉛企業等相關單位對廢舊鉛蓄電池進行有效回收利用。企業不得采購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再生鉛企業生產的產品作為原料。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機制,并與符合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的再生鉛企業共同建立廢舊電池回收處理系統。針對不同類型電池利用相關的財政稅收制度激勵和約束廢電池回收參與方,促進資源循環體系建設。

  2.鼓勵建立“物聯網”型環保宣傳和社會監督體系。引導公眾參與廢電池的回收,提高廢電池回收率,建立廢電池污染的社會監督舉報機制。

  3.廢電池再生應兼顧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原則,再生過程遵循減少污染物產生與控制污染物排放相結合、廢物資源化利用與無害化處置相結合的原則。

  4.鼓勵廢鉛蓄電池回收過程的環境監管,利用“物聯網”逐步建立廢電池回收信息數據平臺,建立回收過程的污染防控體系

  全面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和行業規范條件審核,鼓勵鉛蓄電池再生企業達到一級清潔生產水平。到2017年,廢鉛蓄電池再生過程的資源綜合利用率達到90%以上,鉛的總回收率達到98%以上,重點區域鉛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減少20%;到2020年,推動形成全國鉛資源循環利用體系,進一步減少鉛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電池的生產與使用

  電池的生產過程應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添加與使用,鼓勵研發和生產高效節能、綠色環保的新型電池或替代產品;電池生產商、進口商或經銷商應確保其進口的電池符合國家標準標注的標識,明確標注電池回收標識、種類標識、有毒有害成分的含量等信息;鼓勵動力電池生產商設計時考慮電池的便捷性與拆卸性,便于安全拆卸電池組、模塊和單體。

  鼓勵開展電池的環保宣傳,以提高消費者環保意識;鼓勵消費者參與回收。經銷商、零售商及其他銷售渠道在銷售電池的過程中應設立明確標識,提醒顧客對廢電池的回收。

  電池使用過程鼓勵消費者使用環境友好型電池。

  1.加強宣傳和教育,鼓勵消費者使用環境友好型電池,逐步替代鎘鎳電池和含汞電池的使用。

  2.鼓勵廢電池的分類存放,避免和生活垃圾混合。禁止消費者私自破損廢鉛蓄電池、廢鎘鎳電池和廢鋰離子電池。

  3.消費者應向回收商、經銷商、生產商的回收網點交付廢電池,經銷商應將回收的廢電池移交給正規的回收網點及電池處理企業。

  4.鼓勵生產商研發直接面向消費者的環保宣傳與回收信息化技術。

  三、收集

  廢電池應分類收集。廢電池收集箱應具有明顯標識、耐腐蝕、耐壓、密封的特性。

  收集過程中禁止將廢鎘鎳、氫鎳、鉛蓄、鋰離子和含汞電池混入生活垃圾中。禁止私自打孔或破損鉛蓄電池、傾倒酸液。

  破損的鎘鎳電池和破損的鉛蓄電池屬于危險廢物,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進行收集。收集后的廢鉛蓄電池應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再生鉛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置。

  鼓勵研發人口密集區的廢電池回收體系與信息化回收平臺;鼓勵電池生產商、經銷商和再生企業共同建立和完善差別化、閉環逆向回收模式。

  四、運輸

  裝運廢電池的容器應使用不易破損、不易變形、耐腐蝕的材料,以便有效地防止滲漏、擴散。

  在廢電池包裝運輸前應檢查其完整性,廢鉛蓄電池運輸車上必須有廢電池運輸標識;對于已破損的廢鉛蓄電池和鎘鎳電池,需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廢鋰離子電池運輸前應進行安全性檢測,防止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短路,安全措施采用單個獨立絕緣包裝或其他去電技術進行預處理,采用封閉式車輛運輸,車內采用格棚裝置,杜絕外力對電池的沖擊,避免電池短路。

  廢二次電池運輸單位應制定詳細的運輸方案及路線,并制定事故應急預案。

  五、貯存

  廢電池分類貯存,不同類型廢電池的貯存采用不同的環保標識和技術規范。禁止將廢電池堆放在露天場地以免遭受雨淋水浸;批量廢電池貯存點不得放置其他物品,需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安全標識。

  廢鋰離子電池貯存點應選擇避光、陰涼處貯存,貯存點環境溫度不能超過40℃,每3-6個月定期清理,并檢查是否存在泄露。廢鋰離子電池貯存前應進行安全性檢測或采用去電技術進行預處理。

  分開貯存完整與破損的廢電池。破損的鉛蓄電池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相關要求進行倉儲建設和管理。

  廢電池貯存時間*長不得超過1年,特殊情形需要延長貯存的應當提前向環保部門申報。

  六、資源再生

  推廣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的廢電池全組分循環利用技術。

  尚不具備廢電池處理能力的地區,對已收集的一次性廢電池,由地方主管部門在垃圾處理區劃分單獨區域,做好安全處理和防滲,進行獨立貯存或填埋,達到一定數量后再轉移到具備廢電池處理能力的地區妥善進行資源再生。

  七、處理處置

  廢鉛蓄電池、鎘鎳電池、含汞電池、鋰離子電池再生處理企業必需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運行。

  新建、改造及現有以冶煉工藝為主的廢電池再生利用項目,應配套建設有價金屬綜合利用系統。新建、改造以回收稀貴金屬為主要目的的渣處理項目,應有穩定的原料來源,應采用先進的富氧熔池熔煉以及其他生產效率高、能耗低、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的先進工藝及裝備,滿足清潔生產二級以上水平,并均應配備尾氣脫硫系統、余熱回收系統。

  八、鼓勵研發的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

  鼓勵研發以廢電池為原料再生高品質材料的技術,以提高廢電池回收利用的附加值。

  鼓勵研發廢鋰離子電池在貯存、運輸過程中便攜式安全檢測技術。

  鼓勵研發先進的預處理技術,重點研發磁選、風選、浮選、重力分離等廢電池分離技術,研制智能化、自動化、高效、高識別分選分離設備;鼓勵采用動力電池模組分離裝備,以實現動力電池模組分離的自動化、高效率和高安全性,重點研發新型鋰原電池、動力電池、儲能電池等綠色、環保、高效能電池的逆向拆解成套裝備,推廣經濟化、定向循環使用再生技術。

  鼓勵研發鋰離子電池的隔膜、金屬產品和電極材料再生處理裝備。

  鼓勵研發低污染、低能耗、全自動鉛蓄電池再生工藝技術和設備,鼓勵研發含鉛廢氣、廢水及廢渣中重金屬高效去除及回收處理工藝和設備,鼓勵研發污染物快速監測、在線監測技術與設備。

  鼓勵推廣干法鉛回收技術及預脫硫-電解沉積全濕法鉛回收技術;鼓勵研發低溫強化熔煉及提取技術與設備、廢鉛蓄電池濕法冶金產業化技術和余熱梯級利用技術與設備。

  鼓勵研發適用于廢電池運輸過程中的防滲、防爆等安全材料與裝備。

  鼓勵研發廢鋰離子電池、廢氫鎳電池高效環保再生利用工藝技術與裝備。鼓勵研發符合環保要求并經濟可行的廢一次電池再生利用工藝技術與裝備。

  九、廢鉛蓄電池再生污染防治技術

  廢鉛蓄電池拆解應采用機械破碎分選的工藝、技術和設備,鼓勵采用全自動破碎分選技術與裝備,加強對原料場及各生產工序無組織排放的控制。

  再生鉛企業應對帶殼廢鉛蓄電池預先處理,廢鉛膏與鉛柵應分別熔煉。對分選出的鉛膏應進行脫硫預處理或送硫化鉛精礦冶煉廠合并處理。熔煉工序應采用密閉熔煉、低溫連續熔煉、多室熔煉爐熔煉等技術,并在負壓條件下生產,防止廢氣逸出。鑄錠工序應采用機械化鑄錠技術。

  廢酸應回收利用,鼓勵采用離子交換或離子膜反滲透等處理技術;廢塑料、廢隔板紙和廢橡膠的分選、清洗、破碎和干燥等工藝應遵循先進、穩定、無二次污染的原則,采用節水、節能、高效、低污染的技術和設備,鼓勵采用自動化作業。

  大氣污染防治

  鉛蓄電池再生過程產生的鉛煙、鉛塵、酸霧應采取密閉負壓收集,密封區域處于負壓狀態,并嚴格控制廢氣無組織排放,鉛及其化合物大氣排放限值為2mg/m3。

  1.鉛煙、鉛塵應采用兩級及以上處理工藝;鼓勵采用袋式除塵、靜電除塵或袋式除塵與濕式除塵等組合工藝技術處理鉛煙;鼓勵采用袋式除塵、靜電除塵、濾筒除塵等組合工藝技術處理鉛塵。鼓勵采用高密度小孔徑濾袋、微孔膜復合濾料等新型織物材料的袋式除塵器及其他高效除塵設備。

  2.酸霧應采用收集冷凝回流或物理捕捉加堿液吸收的逆流洗滌等技術進行處理。

  3.再生鉛熔煉過程中,應控制原料中含氯有機物含量,鼓勵采用煙氣急冷、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塵、催化氧化等技術協同控制二噁英等污染物的排放。

  水污染防治

  1.含重金屬生產廢水,應在其產生車間或生產設施進行分質處理或回用,經處理后實現一類污染物車間排放口的穩定達標;實現其他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廠區總排放口的穩定達標排放;鼓勵生產廢水全部循環利用。

  2.廢水收集輸送應實現雨污分流,生產區內的初期雨水應進行單獨收集并處理。生產區地面沖洗水、渣場滲濾液、廠區內洗衣廢水和淋浴水應按含鉛廢水處理,收集后匯入含鉛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或循環利用,不得與生活廢水混合處理。

  3.含重金屬廢水,按照其水質及處理要求,可采用化學沉淀法、生物法、吸附法、電化學法、膜分離法、離子膜反滲透法等一種或幾種組合工藝進行處理。

  4.鼓勵研發高效污染物凈化技術,將生產車間或設施廢水排放口水污染物中總鉛控制在0.2mg/L以下。

  固體廢物處置與綜合利用

  1.廢鉛蓄電池再生過程產生的廢極板、鉛泥、鉛塵、鉛渣、廢活性炭、廢水處理后產生污泥、含鉛廢舊勞保用品、帶鉛塵包裝物等含鉛廢物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2.鼓勵廢鉛蓄電池再生企業推進技術升級,提高再生鉛熔煉各工序中鉛、銻、砷、鎘等元素的回收率,嚴格控制重金屬排放量。鼓勵研究開發濕法冶煉回收鉛膏,直接制備氧化鉛工藝技術。

  3.鼓勵優先回收利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鉛物料。再生鉛冶煉產生的冶煉浮渣、合金配制過程中產生的合金渣應返回熔煉工序;除塵工藝收集的不含砷、鎘的煙塵應密閉返回冶煉配料系統或直接采用濕法提取有價金屬;冶煉棄渣鉛含量應小于2%;鼓勵開發冶煉渣無害化綜合利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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