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電池的回收和存儲,一直是電動車行業_香港回收廢電池_商家關注的焦點,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2021/2/1 17:43:43 點擊:645
目前,該非法收集點的廢舊車用電池已運送至廣東新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資質單位)妥善存放。該非法收集點已由屬地廣益街道查封,市生態環境執法局澄海分局對廢水超標及違法收集廢舊車用電池的違法行為分別立案。該非法收集點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線索已移交公安機關依法偵查,經營者許某、工人和司機等3人由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下來,市生態環境執法局將依法從嚴從重予以處罰。
經查,該收集點占地面積約1300平方米,主要從事廢舊鉛酸蓄電池和鋰電池等廢舊車用電池的收集、買賣。現場查實該收集點未取得危廢許可證,未辦理相關環評手續,也未配套污水處理設施。生態環境監測技術人員現場對外排廢水及廠區內外土壤取樣送檢。經監測,該廠外排廢水中pH值、氨氮濃度、CODCr濃度、總氮、總磷、總鎳等污染因子均超標。現場檢查時該收集點存有各型廢舊車用電池一批,現場磅單共計204.14噸。市生態環境執法局已委托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對查處的廢舊電池現場進行固廢危廢特性鑒定。經現場勘查,未發現該收集點現場有進行廢舊車用電池的拆解等處置作業。執法人員對檢查情況及采樣過程進行攝像、拍照取證。公安機關現場控制經營者妻子、經營者父親和工人等3人協助調查。經執法人員宣教,6日晚20時經營者許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近日國家生態環境部連續發布《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和《廢鉛蓄電池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試行)》兩項新規,其中對廢電池回收、收集、轉運、存儲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與電動車行業相關的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電動車店及維修店經營中產生的廢電池明確要求
根據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最新《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明確,收集網點暫存時間應不超過 90 天,重量應不超過 3 噸;
收集網點暫存設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劃分出專門存放區域,面積不少于 3平方米。
2、有防止廢鉛蓄電池破損和電解質泄漏的措施,硬化地面及有耐腐蝕包裝容器。
3、廢鉛蓄電池應存放于耐腐蝕、具有防滲漏措施的托盤或容器中。
4、在顯著位置張貼廢鉛蓄電池收集提示性信息和警示標志。

二、廢電池必須銷售給有資質的回收企業
根據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最新《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要求,從事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的企業,應依法獲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 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經營活動。
三、對于廢電池的違法行為將依法處罰
對于廢電池的回收及收集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行處罰。
總結:廢電池回收將呈現規范化的趨勢
以前,廢舊電池回收有許多非正規渠道,因成本低,往往會出現高價跨省收購的情況,而許多人囤下舊電池,會待價而沽,賣給價格更高的回收人。新法規不僅明確規定了回收必須具有正規許可證,同時規定不允許把廢舊電池賣給非正規回收渠道,而跨省回收更是不可能。回收廠商還必須擁有正規的回收許可證,正規的專用回收車輛,跨省市運輸還必須通過申請拿到許可證,可以說門檻陡然提升。
未來的廢舊電池回收市場:會形成區域范圍內的定點回收,電池廠商銷售回收或將一體化,完全正規化運作,并有嚴格的監控管理。
以下是該文件文字轉換:
關于嚴厲打擊誹法處置廢鉛蓄電池廢機油違法犯罪的通告
近年來,隨著鉛蓄電池、機油市場應用的逐漸擴大,廢鉛蓄電池、廢機油的產生量逐年增加,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或處置廢鉛蓄電池、廢機油,將造成環境污染,涉嫌違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為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廢鉛蓄電池、廢機油屬于危險廢物。
二、廢鉛蓄電池、廢機油的產生單位,應將廢鉛蓄電池、廢機油提供或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貯存、利用、處置。
三、收集廢鉛蓄電池、廢機油的須持有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四、運輸廢鉛蓄電池、廢機油的,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五、貯存利用或處置廢鉛蓄電池廢機油的,須持有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六、無資質而收集、貯存、利用或處置廢鉛蓄電池廢機油的,或將廢鉛蓄電池廢機油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由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敦促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或處置廢鉛蓄電池、廢機油的單位、個人,立即停止違法犯罪行為,主動投案自首。
八、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或處置廢鉛蓄電池、廢機油行為。
近日,江蘇省江陰市公安局成功破獲一起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一舉搗毀“黑作坊”4家,抓獲李某等涉案人員32名,查處涉案企業9家,查獲非法處置的化工原料廢桶6000余只。4月2日,江陰市公安局接到舉報稱,定山村有一金屬桶加工作坊,非法從事化工廢桶的清洗翻新。掌握相關線索后,警方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并聯系環保部門。作坊內堆滿了近千只各種類型的廢料鐵桶,地面上留有滴落的深色粘稠物質,加工車間內更是味道刺鼻,環保工作人員對廢桶中殘留物進行了取樣檢測,查明了處置廢桶的方式,并對空氣監測數據進行比對,認定該加工作坊廢氣超標。由于該作坊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且沒有相關處置資質,江陰市公安局隨即對其立案調查。針對本案團伙性、流動性、跨區域的特點,江陰市公安局組成專案組,經過辦案民警抽絲剝繭、層層深挖,一個以李某為中心的危廢桶購銷網絡隨之浮出水面。原來,李某前期做買賣鐵桶的生意時,掌握了不少需要處理廢桶的客戶,于是從2019年10月開始,他就從這些客戶手中非法回收廢桶,用化學藥劑“清洗”后刷上油漆后再賣出獲利。
本來,化工企業的廢桶必須付費請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合法的環保處置,但交給李某的作坊進行處理,不但不用付費,李某還會按每個8元的價格購買廢桶。他回收廢桶后將相應的化學藥劑倒入桶內進行震蕩“清洗”,化學反應的過程直接裸露于空氣中不經過環保處理設備,由此揮發大量污染氣體。李某及其團伙涉嫌污染環境罪,現已被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4月29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獲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加大對違法處置固體廢物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規定,擅自轉移危廢最高可罰款100萬元。
修訂案對部分違法行為的罰則進行了修訂,多項違法行為的罰款提升至100萬元,一些以往沒有具體罰則的行為,也加上了相應的罰則。
《固廢法》修訂案涉及罰款的主要變更點:
違法行為
現行法律罰則
修訂案罰則
產生、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固體廢物產生、利用、處置等信息的;
無
5-20萬元罰款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管理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的;
無
10-100萬元罰款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無
10-100萬元罰款
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1-10萬元罰款
10-100萬元罰款
不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
無
10-100萬元罰款
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無
所需處置費用三至五倍罰款,20萬起
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2-20萬元罰款
所需處置費用三至五倍罰款,20萬起
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2-20萬元罰款
10-100萬元罰款
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1-10萬元罰款
10-100萬元罰款
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1-10萬元罰款
10-100萬元罰款
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1-10萬元罰款
10-100萬元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 無 退運,50萬-500萬元罰款
未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限產或停產,50萬-200萬元罰款
無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責令停業或關閉,100萬-500萬元罰款
我們要經營廢電瓶、廢油,首先要對其有一定的認識,根據2016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廢電瓶、廢機油屬于危險廢物。從事廢電瓶、廢機油、煤油收集、貯存、經銷活動的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有關危險廢物的條款執行。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那么合法經營廢機油、廢電瓶等,需要辦些什么手續,需要哪些證呢?
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這個是最關鍵的證,目前受新環保法的影響,此證含金量大幅提升,但是已經很難辦了,據悉部分地區已經停辦。
那么我們來看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您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1)申請單位情況簡介;
(2)《某某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3)已建單位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貯存、利用、處置設施的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驗收材料;
(5)危險廢物經營計劃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6)排污申報登記報表、有關的環境測試報告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報告、排污許可證;
(7)《危險廢物經營能力評估報告表(書)》;
(8)申請單位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安全管理制度、衛生保障制度、上崗操作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職稱證書及臺帳登記式樣;
(9)有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10)其它相關資料。
2》排放污染物許可證:
在《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三條【適用對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排放污染物,是指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其他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污染物。
第四條【基本定位】排污單位應當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3》營業執照、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等。(來源: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無錫全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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