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
2020/6/24 16:40:43 點擊:1103
生產者責任計劃
生產者責任計劃是香港廢物管理策略的其中一項主要政策工具。透過落實「污染者自付」的原則和「環保責任」的理念,生產者責任計劃要求相關持分者,包括制造商、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和消費者須分擔回收、循環再造、處理和棄置廢棄產品的責任,以期避免和減少有關產品對環境的影響。
《產品環保責任條例》
在公眾廣泛支持下,《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章)(《條例》)經立法會審議后于2008年7月通過。《條例》是一條框架法例,為在香港實施生產者責任計劃提供法律基礎,并透過《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訂明對個別物品的規管要求及運作細節。
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
塑膠購物袋收費
塑膠購物袋環保征費計劃是在《條例》下實施的首個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規定向塑膠購物袋征收環保征費,透過在零售層面向消費者收費這個直接的經濟誘因,以在源頭減少濫用塑膠購物袋的情況。首階段計劃于2009年7月7日至2015年3月31日實施,涵蓋三千多個主要為大型連鎖超級市場、便利店及健康護理和化妝品店的零售點;來自受規管店鋪零售類別的膠袋棄置量由首階段計劃實施前(2009年年中)的約6.6億個減至首階段計劃實施一年后(2010年年中)1.5億個,減幅非常顯著。
首階段計劃推行后,盡管源自受規管店鋪零售類別的膠袋棄置量錄得減幅,惟計劃規管范圍外的零售類別的膠袋棄置量卻繼續上升。在此背景下,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于2011年進行公眾諮詢,結果顯示社會普遍支持在零售層面全面推行膠袋收費。環保署遂于2013年向立法會提交相關法例修訂。經審議后,立法會在2014年3月通過《2014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指定在2015年4月1日起全面擴大推行塑膠購物袋收費至涵蓋所有零售點。《產品環保責任(塑膠購物袋)規例》(第603A章)則列明全面推行膠袋收費的執行細節,計劃詳情請按此處。
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
香港每年產生約七萬公噸的廢電器電子產品,大部分會出口到其他地方重用或回收有用物料。不過,近年國際間對廢電器電子產品貿易有收緊管制的趨勢,而香港以外的巿場亦會因應經濟發展而減少對二手產品的需求。因此,主要依賴出口的做法并不持續可行,香港有需要發展一套可妥善處理和循環再造廢電器電子產品的機制。此外,廢電器電子產品含有害物質,如不妥善處理或棄置,或會對環境和人體健康構成危害。香港有必要透過引入生產者責任計劃,妥善管理廢電器電子產品所衍生的環境挑戰。
多年來,環保署透過不同自愿性回收及循環再造計劃累積實際經驗,亦提升了巿民對妥善處理廢電器電子產品的意識。在2010年的公眾諮詢結果顯示,社會普遍支持就廢電器電子產品引入生產者責任計劃(廢電器計劃)。2015年3月,政府就廢電器計劃的法定規管框架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立法會經審議后,于2016年3月三讀通過《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及后在2017年7月,附屬法例《產品環保責任(受管制電器)規例》(第603B章)亦獲立法會通過,為計劃下若干運作細節訂定條文。
廢電器計劃已于2018年全面實施。由2018年8月1日起,「四電一腦」產品(即空調機、雪柜、洗衣機、電視機、電腦、打印機、掃描器及顯示器,統稱「受管制電器」)的供應商必須經環保署登記,方可分發受管制電器。已登記供應商亦須履行其他法定責任,包括向環保署呈交申報及繳付循環再造征費,以及在分發受管制電器時提供循環再造標簽。同時,銷售商亦必須備有經環保署批注的除舊服務方案,方可銷售受管制電器。銷售受管制電器時,如消費者欲棄置屬相同類別的電器,銷售商便須應消費者要求,按已獲批注的方案安排免費除舊服務。銷售商亦有責任向購買受管制電器的消費者提供循環再造標簽,以及載有循環再造征費訂明字句的收據。
2018年12月31日起,廢電器計劃正式對被棄置受管制電器實施處置管制、進出口管制及堆填區棄置禁令。任何人貯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被棄置受管制電器,均須取得廢物處置牌照;輸入及輸出被棄置受管制電器均須領有許可證。堆填區及其他指定廢物處置設施(例如廢物轉運站)則不會再接收和處置被棄置受管制電器。
為配合廢電器計劃而興建的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及回收設施(WEEE·PARK)于2018年3月全面投入運作。WEEE·PARK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處理廢電器電子產品,透過除毒、拆解和循環再造等工序,把廢電器電子產品轉化為有價值的分類物料,例如塑膠和金屬。
有關廢電器計劃的詳情,請參閱網站weee.gov.hk。
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廣泛使用玻璃容器,而將廢玻璃容器回收再用或循環再造,在世界各地均非常普遍。此外,廢玻璃容器亦能取代河沙和其他天然資源,應用于各種建筑物料、混凝土或作鋪設路面之用。然而,由于玻璃容器的剩余商業價值低,而物流成本卻偏高,現時在本港產生的廢玻璃容器大多棄置于堆填區,而非回收再用或循環再造。實施生產者責任計劃有效確保法定及行政措施的一貫性,創造循環經濟,就廢玻璃物料建立源頭分類、回收物流、適當處理及回收出路的可行方案。
環保署在2013年進行公眾諮詢,并基于社會人士的正面回應,確立引進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的方針,并于2015年7月將《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為推行計劃擬出法定規管框架。立法會經審議后于2016年5月三讀通過有關賦權法例。環保署現正積極進行有關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的籌備工作,其中,環保署經公開招標委聘合適的承辦商,分別為港島(包括離島)、九龍及新界三個地區提供廢玻璃容器收集及處理服務。當中港島區及新界區的合約已于2017年11月生效,而九龍區的合約亦已于2018年5月生效。此外,我們亦正草擬所需的附屬法例,以訂立計劃實施的若干運作細節,提交立法會審議,以期盡早全面實施計劃。
有關玻璃管理承辦商的詳細資料,請按此處。
環保署于2019年1月推出玻璃容器回收約章(「約章」),與社會攜手一起推動玻璃容器回收,為全面實施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作好準備。
塑膠產品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
在棄置的都市固體廢物中,塑膠廢物約占兩成,當中塑膠容器占塑膠廢物的一成左右。塑膠難于自然降解,當棄置在堆填區后,將會殘留多年,對堆填區造成長期負擔。另一方面,社會亦熱切期望透過生產者責任計劃推動塑膠容器回收。就此,環保署于2017年10月委聘顧問展開研究,探討如何為合適的塑膠產品容器引入生產者責任計劃,主要包括盛載飲料和個人護理產品的膠樽。
經考慮顧問首階段的研究成果,我們已確定了就塑膠飲料容器引入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可行性,并決定優先處理占本港整體棄置塑膠容器中約六成的塑膠飲料容器,引入生產者責任計劃。這類塑膠飲料容器的回收價值較高,亦相對上較易清洗作妥善回收。我們亦會考慮引入其他地區實施「按樽制」的類似安排,透過提供經濟誘因鼓勵市民回收飲料膠樽。同時,我們會考慮使用逆向自動售貨機(簡稱「入樽機」)(Reverse Vending Machine或RVM),以提升飲料膠樽的回收效率,不過我們亦需考慮在香港空間相較局限的環境下使用有關設備的可行性及成本效益。就此,我們會在2019年下半年推行應用入樽機先導計劃,以評估其回收廢塑膠飲料容器的成效。
顧問已會見相關行業商會和持份者,聽取他們就計劃的初步建議的意見。顧問現正整理有關資料,稍后將會向環保署提交具體建議。視乎顧問所作建議,我們會準備就計劃的建議及未來路向諮詢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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