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系列控制標準之一,適用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_香港廢金屬報廢處理_固體廢物目錄中有關廢有色金屬的進口管理。
廢有色金屬中應限制其他夾雜物(包括木廢料、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玻璃、粒徑不大于2mm的粉狀物等廢物)的混入,總重量不應超過進口廢有色金屬總重量的1%,其中夾雜和沾染的粒徑不大于2 mm的粉狀物(灰塵、污泥、結晶鹽、金屬氧化物、纖維末等)的總重量不應超過進口廢有色金屬重量的0.1%
本標準規定了進口廢有色金屬的環境保護控制要求。
本標準是進口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系列控制標準之一,適用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有關廢有色金屬的進口管理。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但并未標明具體的發布、實施日期。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嚴格限制固體廢物進口,控制由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有色金屬造成的環境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進口廢有色金屬的環境保護控制要求。
本標準是進口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系列控制標準之一,適用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有關廢有色金屬的進口管理。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增加了進口廢有色金屬的外照射貫穿輻射值的要求;
——調整了危險廢物控制要求;
——加嚴了一般夾雜物及其中粉狀物的控制要求;
——修改了檢驗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有色金屬》(GB 16487.7—2005)廢止。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土壤環境管理司、科技標準司組織修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年□□月□□日批準。
4.3廢有色金屬中應嚴格限制下列夾雜物的混入,總重量不應超過進口廢有色金屬重量的0.01%。
a)密閉容器;
b)《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廢物;
c)依據GB 5085.1~GB 5085.6鑒別標準進行鑒別,凡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其他危險廢物。
4.4 除上述各條所列廢物外,廢有色金屬中應限制其他夾雜物(包括木廢料、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玻璃、粒徑不大于2mm的粉狀物等廢物)的混入,總重量不應超過進口廢有色金屬總重量的1%,其中夾雜和沾染的粒徑不大于2 mm的粉狀物(灰塵、污泥、結晶鹽、金屬氧化物、纖維末等)的總重量不應超過進口廢有色金屬重量的0.1%(但符合4.3條要求的除外)。
5檢驗
5.1本標準檢驗采取隨機抽樣檢驗的方式,對集裝箱裝運的進口廢物采取開箱、掏箱、拆包/捆、分揀的檢驗方法,對散裝海運的進口廢物采取開艙查驗和落地檢驗的方法,對散裝陸運的進口廢物采取開箱查驗和落地檢驗的方法,必要時送實驗室進行檢測(包括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危險特性等)。隨機抽樣檢驗的結果作為整批貨物檢驗結果。
5.2本標準4.1條的檢驗按照SN/0570規定執行。
5.3本標準4.3c)條按照GB 5085.1~GB 5085.6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
5.4本標準其他條款的檢驗按照SN/T 1791.9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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