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欧美色综合网站,国产一级做a爰片在线看,欧美精品成人一区二区视频一,国产成人精品久久亚洲高清不卡

你的位置:首頁 > 新聞動態 > 公司新聞

人們常說的“出口退稅”到底是什么意思?請認真看,否則_香港出口退稅_很容易被列為違法騙稅案件!

2020/12/18 9:31:04      點擊:686


    海關作為進出境監管部門,維護口岸進出口申報秩序是職責所在,有必要對“買單配票”這一“越打越多、越打越大”的違法行為進行深入剖析,并對現有戰法進行必要總結,以為今后更好地開展專項整治奠定基礎。

    自2012年四部委開展聯合打擊虛開發票騙取退稅違法行為專項行動以來,寧波海關每年都會查獲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


特別是自2016年以來,寧波海關連續查處以“買單配票”方式騙取出口退稅案件,且無論是涉及出口貨物數量、違法金額以及相關手法等,均呈現出規模化、專業化特征,更有利用異地企業、異地口岸虛假申報出口和退稅等“漂移騙稅”現象。


“買單配票”騙取退稅行為主要特征
人們常說的“出口退稅”,其實是退還前道已實際繳納的增值稅,表現為在國內采購環節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無論如何變化,虛開發票等方式虛增進項稅額、向海關虛假出口,是構成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的兩個基本要件,它們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除了上述共性特征外,相對于其他違法類型,“買單配票”還具有三個特征,使其成為屢查不止的高發違法行為。

1
確有真實出口貿易
與“空箱出口”“低值高報”“偽報品名”等虛假出口行為不同,“買單配票”方式下出口貨物是真實的,主要由外商(包括在外經商的中國人)直接從國內市場采購后,委托貨運代理申報出口。

出于降低成本的考慮,這些直接用于出口的貨物,在國內采購未繳納過增值稅。

不法分子正是看中這點,通過各種渠道掌握上述出口貨物信息,用特定的企業抬頭申報出口(即所謂“買單”),再虛開相應內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所謂“配票”),使得本來無法退稅的出口貨物,搖身一變成了高退稅商品,從而騙取退稅。

不僅有真實貿易存在,而且在出口申報環節“單單相符”“單貨相符”,也讓海關很難從申報信息方面發現問題,即便開展針對性布控查驗,也很難發現是否存在“買單”嫌疑。

同時,由于我國實行進出口貿易代理制度,允許進出口公司代理個人向海關申報出口,即便海關查明了真實貨物實際為市場采購,出口申報單位存在“買單”行為,仍然無法通過行政處罰手段或不予放行予以懲處和有效監管。

2
非法資金配套虛開、結匯已市場化、便利化
稅務部門在辦理出口退稅審核時,實際貨物已經出口,申報退稅單證無論形式還是內容方面均符合相關規定,很難查發是否存在“配票”嫌疑。

外匯管理方面因采取總量核銷,且為了達到騙稅目的,不法分子通常會采取虛假結匯,同樣很難發現個案問題。

近年來所查發案件顯示,利用義烏、柯橋等國際小商品集散市場采購的無須退稅商品“買單”虛假出口,后續國內資金配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境外資金配套虛假結匯,已呈現出專業化分工,市場內有專門的掮客解決“資金需求”。

不僅是資金,圍繞市場采購貨物出口的代理服務,如貨運、倉儲、報關等,同樣提供專業化“服務”,在騙取退稅的同時,也刺激著“買單配票”違法呈愈演愈烈的高發態勢。

3
市場化運作、現代通信工具等加速了“滾雪球”效應
以2017年寧波市四部門聯合偵辦的“621”專案為例,主犯金某在精心安排了3家進出口企業、12家服裝企業后,主要的精力在于獲取無須退稅的“出口貨物信息”,“買單”越多、頻率越快,獲利則越大。

經查明,金某需要支付的主要成本有:需要支付5~7分/美元的成本“買單”;需要支付3~5分/美元的成本聯系報關公司“高報出口價格”;需要支付5~7分/美元的成本非法購匯核銷;需要按票面金額7%~10%的價格“配票”。

17%的出口退稅款在各個環節進行了利益分成,而主犯金某能夠得到的非法利益也僅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的1.8%~2.2%。
如此復雜且長的出口退稅鏈,如何能夠做到“無縫對接”?

現代通信工具以及圍繞市場采購貨物的物流、資金等專業化運作,讓金某可以放心大膽操作;而在人際關系方面,無須認識,甚至互相之間都以假名稱呼,各方深知在這樣一個“項目”下,只有越做越大、越快操作,才能讓“利益”來得更快、更大。

除了表征符合海關、稅務、外管等部門的監管要求、難以查辦以外,正是這一特征使“買單配票”方式為不法分子所青睞,也是此類案件要么不發,但一發即為過億大案的主要原因之一。


海關查發“買單配票”方法與技巧
事物都有兩面性,難以查發不代表無法查發。

恰恰正是因為“買單配票”方式下出口貨物的部分真實性,使得其相對于其他類型的虛假出口,更容易被發現。

下面將從數據分析和追查貨物物流兩方面進行闡述。

1
出口數據分析方法
無論何種騙退稅手法,都需要通過向海關申報并形成出口記錄。

這些虛假的出口記錄與其他真實的出口記錄混在一起,看似大海撈針、無法甄別,但通過“大數據”方法進行比對,是能夠找到嫌疑點的。

01
商品與價格
被“買單配票”盯上的常見商品主要是服裝、棉布、四件套等紡織品,此類商品具有以下兩方面特點:
(1)高退稅率
此類商品價值低、工藝簡單,且與生活消費直接相關,歷來是我國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優勢產品,需要設定高退稅率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2)已經形成了以義烏、柯橋等為代表、產銷一體的國際采購集散市場,圍繞出口商品的貨運、倉儲、報關、金融等各種服務,易于形成平臺專業化、規模化操作
而這些平臺在促進出口貿易便利化的同時,也為“買單配票”黑色利益鏈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條件。
對此類高退稅率商品,需要定期開展進行分析和比對,如果某種商品出口數量、金額突然爆發式增長,則應考慮是否存在虛假出口風險。

所有海關數據中,最常用來進行比較的就是價格。盡管會因為產地、材質、工藝、包裝等差別導致價格差異,但在“大數據”下還是能夠分析出一定相關性,特別是“買單配票”出口貨物價格與正常出口貨物價格有明顯差異。

原因在于,不法分子為了提高單票報關單的退稅額,會在不觸發海關風險監控而導致被布控查驗的前提下,盡可能高報出口貨物價格,以“掩蓋”高額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違法事實,從而獲得高額退稅。

02
比對提單號和集裝箱號
從商品和價格出發進行比對,能夠從宏觀上反映出當前某種商品是否存在虛假出口風險,但要具體到嫌疑企業,則需要另想辦法。

近年來在辦案中發現,利用單一經營單位騙取退稅案件幾乎沒有,在“買單配票”案件中,至少利用3家以上的經營單位。

利用多個經營單位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利用控制下的本地和異地企業(甚至利用綜合服務企業)進行跨行政區劃申報出口和退稅,不僅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迅速做大做強,還能有效避免被一網打盡。

因此能否對嫌疑對象及行為整體進行準確的“數據畫像”,決定了下一步偵查經營的精確性和有效性。

目前,海關利用申報數據項中的“提單號和集裝箱號”,可以對嫌疑經營單位進行分析和確認。

例如,不同經營單位申報出口的同類商品,如果提單號編號規則、集裝箱號多次出現一致,則表明這些經營單位極有可能是涉及多抬頭“買單配票”違法。
拆單分開申報的兩個原因
(1)盡量提高單票報關單的金額,以獲得高額退稅。

(2)分散被海關布控查驗、被稅務不予退稅的風險。
在寧波海關最近查發的一起案件中,不法分子先后利用8個經營單位于寧波、新疆等口岸申報出口,每個經營單位申報金額合計控制在200萬美元左右,如此“小”的出口額,很難被日常的數據監控發現,而即便被發現,稅務部門停止了其中幾家的退稅,也不影響其繼續“買單配票”。

03
與稅務、外管監管數據進行對碰
實踐中最有效的數據分析是:將海關分析研判后的數據,與稅務部門發票數據、外管部門結匯數據進行對碰。

例如,與退稅所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源進行比對,可以找到嫌疑虛開單位;與結匯數據對碰,可以找到境外嫌疑的控制賬戶;再將國內嫌疑虛開單位和境外嫌疑賬戶進行倒查,又能找到可能被遺漏的嫌疑出口單位。

這樣可以從涉案經營單位方面,較為完整地勾勒出數據畫像,為后續開展偵查經營奠定堅實的基礎。

2
貨物物流核查方法
目前,在查處騙取出口退稅違法案件的過程中,檢法機關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環節重視程度較高,這是因為即便騙取出口退稅罪存疑,也可以成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而要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量刑,檢法機關則往往要求查實虛假出口行為。

對于“買單配票”違法行為而言,這就需要查明出口貨物來源,同時核實在國內采購之初未繳納相關增值稅的事實。

海關在核查進出口貿易方面有著天然的業務優勢,在層層代理過程中,能夠迅速找到核心和敏感的環節并獲取相關證據,這也是在聯合辦案的實踐中被多次證明的事實。追查真實貨物來源及貨主信息,關鍵是找到“二代”,即最終攬貨的貨代。
主要方法是從兩個方向入手:
(1)直接從報關公司及人員處獲得委托方的信息,在正常的貿易中,一般都是貨代直接委托代理報關。但在近年來查獲的“買單配票”案件中發現,要么是報關人員直接參與,要么就是“買單”犯罪嫌疑人直接委托報關,因此從這條路線入手,很容易被犯罪嫌疑人發覺,不適宜在前期經營中使用。

(2)從船代或者船公司入手,一層層往上核查。這個方法雖然顯得笨拙,但效果明顯要好于前者。值得注意的是,可盡可能多地對出口訂艙信息進行核查,而不是選擇一兩票抽查,原因在于“買單”來源往往不止一家,出口貨物來源信息越多,越能夠準確地對“買單”行為進行數據畫像,越有利于接近案情全貌。

如何加強專項打擊及日常監管的有效性?
長期從事打虛打騙專項行動的人能夠感受到,近年來全國范圍內打擊的力度不可謂不強,而查發的案件卻越來越多,案值也越來越驚人,特別是“買單配票”案件,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勢。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與對參與協助的中間環節打擊力度不夠有關。

例如,近年來全國范圍內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的案件仍然過少,絕大部分是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這就意味著非法“買賣”出口信息、非法提供資金虛假結匯等中間環節的公司或個人,沒有受到刑法的追究。

在筆者親身參與過的專案工作中,上述提供協助的中間人,往往會以主觀上并不知道主犯為了騙取出口退稅為由以逃脫罪責。
(1)這固然需要辦案人員進一步細化取證要求,比如“買賣”出口信息的具體報酬如何確定(與報關單申報金額、或提供出口貨物數量正相關等)。

(2)更需要與檢法部門加強溝通,對協助犯罪的中間環節加大打擊和懲治力度,提高違法犯罪成本,有效整肅進出口申報秩序。

聯合打擊不是最終目的,在通過聯合打擊震懾不法分子的同時,提升監管效能才能長治久安。

在現有出口退稅管理機制下,一個現實可行的做法是基于“大數據”運用,在出口退稅各監管部門間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打通信息交互渠道,及時將自監管風險信息以及專案打擊相關成果等內化到日常監管中去,隨著合作的深入,不斷擴大合作范圍,對出口退稅形成鏈式監管,有效防范騙取退稅行為的發生、發展,同時為專項聯合打擊提供堅實保障。

在現有制度層面,《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海關總署關于建立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工作部際協調機制的意見》(國稅發〔2010〕50號)明確了各部門在打擊出口騙退稅違法行為中的職責和作用,同時提到了各方交互信息的方式和內容,明確了“信息提供方應在本機關業務范圍內利用自身手段,盡最大可能依法獲取相關信息并及時向需求方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這為倡導并積極探索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提供了制度基礎。

同時,隨著聯合打騙專項行動的深入開展,各部門間的聯系合作愈發密切,建立聯合監管機制逐漸形成共識,也為該機制的生根發芽提供了肥沃土壤。
\
業務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