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_香港廢物處理_初審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規定
2020/9/2 16:33:41 點擊:624
申請領取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2)、必須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設施、場所;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的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省環境保護和衛生標準及安全要求;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以其它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必須與場地所有者簽訂5年以上租賃合同或提供場地所有權證明;3)、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4)、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和衛生標準及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和經驗收合格的臨時貯存設施、設備;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術和工藝。
二、辦理材料
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清遠市連州分廳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1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預受理,出具電子版《預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受理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預受理后,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交紙質材料,接件受理人員當場與網上電子材料審核無誤后予以正式受理。
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出具《特殊審查期限告知書》,組織實地核查特殊審查,作出審查結論;決定人員在所有審查環節完成后1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初審意見》;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通過行政服務中心領證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本事項的窗口辦理流程見圖2《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初審網上辦理流程圖》。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出具《特殊審查期限告知書》,組織實地核查特殊審查,作出審查結論;決定人員在所有審查環節完成后1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初審意見》;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務中心領證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本事項的窗口辦理流程見圖1《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初審窗口辦理流程圖》。
特殊環節
無
四、辦理地點
連州市星河路連州市行政服務中心36號窗口
五、辦理時限
10(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連州市環境保護局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二批)》(2007年)
全文條款表格
第三條處理嚴控廢物不得采用國家禁止、淘汰的工藝技術或方法。
采用嚴控廢物處理方式從事處理嚴控廢物活動的,按本辦法申領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
《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09年)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是嚴控廢物處理活動的管理部門,負責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的審查頒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嚴控廢物處理的監督管理。
《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09年)
第六條申領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的程序:
(一)申請人向有權審批該嚴控廢物處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是否正確齊備,若申請材料未齊備的,應當告知需補正事項,申請材料正確齊備的,應當受理。
(二)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上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定,同時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三)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場地與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并在20日內做出決定。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頒發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04年)
第二十七條采用嚴控廢物名錄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嚴控廢物的單位,應當申請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處理嚴控廢物。
申請領取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處置設備和設施;
(二)有符合嚴控廢物經營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04年)
第二十九條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申請和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向有權審批該嚴控廢物處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所在地縣級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有關材料;
(二)受理申請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上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決定,許可的,頒發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不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三)受理申請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決定,許可的,頒發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不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最先接受申請材料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是否正確齊備,材料正確齊備的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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