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試驗區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無票免稅_出口退稅_新政解析
2020/6/13 16:45:32 點擊:729
當前,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拓展,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貿易網上交易已經成為了一種新型的商業模式。為了有利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我國政府出臺若干配套政策給予支持。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6號),對推動我國外向型經濟的蓬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后,經國務院批準相繼在杭州市地成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進行試點,逐步形成了一套適應國內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管理制度和規則。在稅收政策上,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對達不到條件的實行免稅。然而,由于實操中綜試區內許多企業無法取得購進出口貨物相關憑證,不能滿足區內企業出口退(免)稅及免稅的條件。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商務部在原杭州綜試區試點無票免稅的基礎上,又出臺《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以下簡稱“103號文”)明確,自2018年10月1日起,對國務院下發列名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符合條件的也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一、跨境電商出口企業及綜試區范圍
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設立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國函〔2015〕44號)《國務院關于同意在天津等1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國函〔2016〕17號)及《國務院關于同意在北京等2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國函〔2018〕93號)規定,在杭州自2015年至2018年分三批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加快新商業模式釋放市場的活力,吸引大中小企業的集聚,促進新業態成長,支撐外貿優進優出、升級發展。
二、跨境電商出口企業退(免)稅與免稅的條件
跨境電商出口企業享受退(免)稅與免稅政策,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綜試區內的出口企業;二是綜試區外境內的出口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出口企業零售出口企業執行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
(一)享受出口退(免)稅的條件
享受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的跨境電商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種條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一是跨境電商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備案;二是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四是跨境電商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即外貿企業應當取得上述合法憑證,并且與報關出口貨物的金額、數量、計量單位、出口企業名稱等內容相一致。
上述規定,可歸納為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出口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向出口企業還前一環節已征的消費稅。
(二)享受出口免稅的條件
如果跨境電商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上述退(免)稅條件的,但同時符合下列三種條件,可享受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一是跨境電商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二是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三是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例如,區內跨境電商出口企業有稅務登記證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且辦理了出口退(免)稅資格備案,但在報關出口取得報關單(或信息)后,由于種種原因無法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既不符合96號文規定的退(免)稅也不符合免稅政策,按現行稅收政策如果視同內銷征稅將會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抑制跨境電子商務新商業模式的穩定發展,特別是綜試區內的出口企業。因此,201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政策明確,對杭州綜試區出口企業在2016年12月31日前試行增值稅無票免稅政策(不含消費稅)。這是我國首次在綜試區內實行出口貨物無票免稅政策。
三、綜試區內出口企業無票免稅的條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3號,以下簡稱“143號文”)規定,對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企業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一是出口貨物納入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一窗口”平臺監管;二是出口企業在“單一窗口”平臺如實登記其購進貨物的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銷售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總金額等進貨信息;三是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企業,是指在“單一窗口”平臺登記備案且注冊在杭州市的企業。
但是,143號文的執行時效并不長,從發文至2016年12月31日只有一年的時間,并未有效解決綜試區內無票免稅政策的實質。隨著,全國綜試區試點的不斷擴增,區內企業購進出口貨物無票情形時常顯現。因此,在原無票免稅政策已失效的基礎上,2018年11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商務部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明確,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一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二是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三是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可以看到,新舊政策在綜試區出口貨物無票免稅方面相比,一是擴展了綜試區的范圍,由原來的杭州市一個試點區擴大至上海市等25個區域;二是增加了稅種類型,由原政策只對增值稅出口貨物無票實行免稅放寬到消費稅;三是優惠政策無時間限制,新政沒有明確執行時間的終止期,規避了原政策一年期的受限范圍;四是新政設置的條件更加細化明了,對于無票免稅只準許在本綜試區注冊,使用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從本地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的跨境電商出口企業。
四、綜試區內出口企業無票免稅案例分析
(一)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九條第(二)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三條第(一)項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八條相關規定,出口企業出口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時,采用備案制不再實行申報制,出口貨物報關單、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或信息)等資料,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上述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確定免稅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前期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企業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出口企業當期免抵退稅額(外貿企業為退稅額)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出口企業如果未按上述規定申報沖減的,一經主管稅務機關發現,除按規定補繳已辦理的免抵退稅額,對出口貨物增值稅實行免稅或征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
(二)案例分析
A公司是一家注冊在上海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辦理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所有報關出口貨物內容均在該區的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登記。2018年11月,該公司通過互聯網與國外客戶B簽定一批服裝出口合同,出口銷售額換算人民幣為4000元(FOB價)。由于A公司是在義烏小商品市場采購的該批服裝出口,無法取得相關票據,發生購進服務價款合計3500元。當月,A公司在上海綜試區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并按時收匯。已知出口服裝的征稅率為16%、退稅率為16%,其稅收和會計處理如下
1.稅收處理
A公司由于屬于上海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出口企業,出口服裝通過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了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并且在該區內履行了報關手續,盡管沒有取得購進貨物的相關發票,無法不滿足96號文跨境電商退(免)稅及免稅政策,但卻適用103號文出口免稅政策。
2.會計處理
(1)采購服裝時
借:庫存商品—庫存出口商品3500
貸:現金3500
(2)出口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免稅)4000
(3)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3500
貸:庫存商品—庫存出口商品3500
上例中,A公司雖然在采購出口貨物中沒有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但由于屬于上海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出口企業,按免稅政策符合條件。因此,對于國務院列名綜試區內的出口企業,在零售出口貨物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情形下,只要符合103號文規定的條件均實行免稅政策。如果屬于綜試區外境內的跨境電商出口企業無票出口貨物不實行退(免)稅及免稅政策,應按現行稅收政策執行。
同時注意,對于出口免稅貨物(含有票出口免稅貨物)還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按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免稅申報手續時,應將以下憑證按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一是出口貨物報關單(如無法提供出口退稅聯的,可提供其他聯次代替);二是出口發票;三是委托出口的貨物,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四是屬購進貨物直接出口的,提供相應的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及其他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五是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暫不提供上述第2、4項憑證。
綜上所述,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貨物在稅收政策處理上,按應不同的條件執行不同的退(免)稅及免稅政策,企業應當分清對象和限值、納稅人類型、取得的進貨憑證或無票情形以及收匯期限、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等,防止稅收風險于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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