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_香港廢舊物資回收_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2020/6/11 16:15:48 點擊:1277
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僅指清洗、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再生物資回收與批發(俗稱廢舊物資行業)是指將可再生的廢舊物資回收,并批發給制造企業作初級原料的活動。國民經濟行業代碼5191,屬于其他批發業類別。
筆者最近在華稅公眾號讀了一篇文章,是關于某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終公訴機關作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的。案情簡化如下:
(一)主體
1.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開票單位):A公司;
2.生產制造企業(受票單位):B公司,向散戶收購廢舊鋼材為原材料加工生產制造設備零部件;
3.投售自然人:散戶;
4.特定大戶:大戶甲,與眾多小散戶對接,銷售給A公司。
(二)業務流程:散戶—大戶甲—A公司——B公司,實際是散戶——B公司;
1.B公司自行聯系廢鋼材散戶,并與散戶談妥收購價格;
2.A公司先從B公司指定的散戶收購廢舊鋼材,再將收購的廢舊鋼材銷售給B公司;
3.A公司從散戶收購廢舊鋼材采大戶歸集模式,即A公司只對接一個大戶,只從該一個特定大戶處收購廢舊鋼材,不直接對接眾多小散戶,眾多小散戶與該一個特定大戶對接。A公司與B公司商定由B公司的業務經理甲作為大戶完成交易。
(三)資金流:B公司——A公司——大戶甲——散戶
B公司將貨款(收購價格+A公司毛利)支付給A公司,A公司將該貨款中的“收購價格”部分支付給甲,甲再將該款項陸續支付給眾多散戶。
(四)物流:散戶——B公司
散戶將貨物直接運送到B公司廠方,由B公司制作過磅、收貨單據,再將該單據傳遞給A公司進行出入庫的入賬;
(五)票流:A公司——B公司
A公司按照B公司支付的貨款金額向B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風險
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A公司通過上述模式向B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數十張,價稅合計數千萬元。由于A公司疏于對貨物出入庫的管理,僅憑借B公司傳來的過磅和收貨單據為準開具發票,而B公司實際從散戶收購的廢舊鋼材貨值不足,導致A公司開具發票的總計噸數和貨值大于實際貨物交易。A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移送公安處理,經審理,檢察院放棄了對A公司的指控。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了解到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涉稅風險很高,因此有必要對這一行業的稅收政策及風險點進行梳理。
一、政策沿革
(一)《關于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財稅字〔1995〕24號,已廢止) 規定,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70%。
(二)《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已廢止) 規定廢舊物資收購企業免征增值稅,廢舊物資加工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抵扣10%的進項稅。
(三)《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893號)中明確:“廢舊物資收購人員(非本單位人員)在社會上收購廢舊物資,直接運送到購貨方(生產廠家),廢舊物資經營單位根據上述雙方實際發生的業務,向廢舊物資收購人員開具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在財務上作購進處理,同時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將購貨方支付的購貨款以現金方式轉付給廢舊物資收購人員。鑒于此種經營方式是由目前廢舊物資行業的經營特點決定的,且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確實收取了同等金額的貨款,并確有同等數量的貨物銷售,因此,廢舊物資經營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違背有關稅收規定,不應定性為虛開。”
(四)《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規定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五)《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征增值稅。在2010年底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08年第1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七)《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財稅〔2015〕78號) 擴大了再生資源行業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范圍,按不同品種實行不同比例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目錄部分內容:
86.png
87.png
88.png
二、存在問題及風險
(一)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收購發票抵扣稅款。——為自己虛開發票
(二)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虛開發票給用廢生產企業抵扣稅款。——為他人虛開發票。如生產制造企業將自行收購的廢舊物資轉請廢舊物資回收單位代開收購憑證或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達到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發票享受稅收優惠,生產企業抵扣稅款的目的。
(三)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后的各類廢棄物品。部分企業為享受稅收優惠將不屬于稅法規定的廢舊物資通過變名開具等手段作為廢舊物資收購。
(四)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未分開核算,多報免稅收入,不報少報應稅收入。
(五)按規定收購發票僅限于向城鄉居民個人收購廢舊物資時使用,向個體經營戶、生產廠家購買廢舊物資必須按規定取得銷售方開具發票。部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為降低采購成本,違反規定開具收購憑證入賬,同時造成銷售方不確認銷售收入偷逃稅款。
(六)未辦營業執照或未取得廢舊物資經營許可證,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
(七)享受即征即稅退政策,未達到《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七)收購發票開具不符合規定,存在以下不符合規定的情形:
1.項目填寫不全,超限額開具情況;
2.利用個人身份證集中、反復、輪番填開;
3.對同一個人隔日收購、連續收購出現連續頂格填開;
4.出售人姓名不同但身份證號相同,不填出售人住址或身份證號碼或兩項均不填的現象;
5.虛購農產品收購價格。
(八)收購業務不真實,收購數量與實際經營規模不相適應。
(九)取得的運輸發票與實際收購業務不符。
(十)賬實不符,虛增收購數量。
(十一)財務核算不健全,出入庫手續不齊全,無入庫單、經辦人簽字等,會計憑證中的入庫單與倉庫保管的入庫單不一致,銷售時未辦理出入庫手續。
(十二)異地收購時收購貨物的產出地與收購地不相符。
(十三)收購款項長期掛賬,未實際支付。
(十四)無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