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企業發現食品已經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應當立即_香港過期食品銷毀_下架及時銷毀
2020/3/16 10:55:31 點擊:85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發現食品已經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應當立即下架,停止銷售,及時銷毀,不得退回供貨商或者生產者,并建立銷毀記錄臺賬。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抽檢重點品種如果抽檢依法確認不合格,將要及時下架退市,退市后的食品要銷毀處理。 可銷毀食品類如食用油、肉及其制品、罐頭、調味品、保健食品、膨化食品、巧克力、糕點、餅干、炒貨、蜜餞果脯、果凍、肉干肉脯等;飲料類如牛奶、酸奶等乳制品、碳酸飲料、汽水、果味水、酸梅湯、散裝低糖飲料、礦泉飲料、麥乳精等;酒類如啤酒、白酒、葡萄酒、黃酒、藥酒等。 具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標準與法規》及實施細則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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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盤數據銷毀方式可以分為軟銷毀和硬銷毀兩種。軟銷毀又稱邏輯銷毀,即通過數據覆蓋等軟件方法數據銷毀或者數據擦除。硬盤數據銷毀中的硬銷毀則通過采用物理、化學方法直接銷毀存儲介質,以達到徹底的硬盤數據銷毀/數據擦除的目的。
數據擦除中的數據軟銷毀通常采用數據覆寫法。數據覆寫是將非保密數據寫入以前存有敏感數據的硬盤簇的過程。硬盤上的數據都是以二進制的“1”和“0”形式存儲的。使用預先定義的無意義、無規律的信息反復多次覆蓋硬盤上原先存儲的數據,就無法知道原先的數據是“1”還是“0”,也就達到了硬盤數據擦除的目的。根據數據覆寫時的具體順序,可將其分為逐位覆寫、跳位覆寫、隨機覆寫等模式。根據時間、密級的不同要求,可組合使用上述模式。美國國防部網絡與計算機安全標準和北約的多次覆寫標準,規定了覆寫數據的次數和覆寫數據的格式,覆寫次數與存儲介質有關,有時與其敏感性有關,有時因國防部的需求有所不同。在不了解存儲器實際編碼方式的情況下,為了盡量增強數據覆寫的有效性,正確確定覆寫次數與覆寫數據格式非常重要,這些都是確定一個硬盤數據銷毀程度的重要因素,也是確定硬盤數據擦除是否徹底的重要因素,因此大家在平時進行硬盤數據銷毀和數據擦除時,要相當注意這些細節部分,可以保證硬盤數據銷毀/數據擦除的徹底性,保證涉密數據的不流失。
數據覆寫法處理后的硬盤可以循環使用,適應于密級要求不是很高的場合,特別是需要對某一具體文件進行銷毀而其他文件不能破壞時,這種方法更為可取,可以保證數據銷毀的徹底性,數據擦除的安全性。聯華中安信息技術專家認為到目前為止,數據覆寫是較安全、經濟的數據軟銷毀方式,可以保證一般硬盤的數據銷毀/數據擦除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覆寫軟件必須能確保對硬盤上所有的可尋址部分執行連續寫入。如果在覆寫期間發生了錯誤或壞扇區不能被覆寫,或軟件本身遭到非授權修改時,處理后的硬盤仍有恢復數據的可能,這樣就不能達到硬盤數據銷毀/數據擦除的效力,因此該方法不適用于存儲高密級數據的硬盤,這類硬盤必須實施硬銷毀,才能保證徹底的硬盤數據擦除,防止涉密數據的流失。
數據硬銷毀是指采用物理破壞或化學腐蝕的方法把記錄涉密數據的物理載體完全破壞掉,從而從根本上解決數據泄露問題的硬盤銷毀方式。數據硬銷毀可分為物理銷毀和化學銷毀兩種方式。物理銷毀又可分為消磁,熔爐中焚化、熔煉,借助外力粉碎,研磨磁盤表面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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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缺陷的分類
法學界通常將產品缺陷分為四大類,分別是制造缺陷,設計缺陷,警示說明缺陷和跟蹤缺陷。
制造缺陷是指產品在制造過程中所產生的不合理的危險。導致危險的原因很多,包括質量管理不善、技術水平差等。如三鹿奶粉就是這種情況,在生產過程中質量不合格,加入了三聚氰氨。
設計缺陷是指產品的設計,例如產品結構、配方等存在不合理危險。例如前些時間發生的漢蘭達“爬坡門”事件,作為一輛越野車,竟然爬不上30度的坡,有專家分析這是因為該車重心設計太后。如果真是如專家分析的,這車就具有設計缺陷。
警示缺陷是指產品存在的合理危險,銷售產品沒有適當的警示與說明。這是針對產品的合理危險而言的,產品的合理危險是指產品雖然包含危險,但該危險只要依照合理的方法使用,危險就不會發生。例如果凍,大人吃一般沒有問題,不會有危險,但是如果給三歲以下小孩自己吃,就特別危險,因為容易發生窒息的危險。因此,凡是具有合理危險的產品,就必須進行充分的警示說明。所以你現在看到果凍包裝上都會印有請示說,不要給三歲以下小孩食用。如果是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那么生產商就是警示消費者也不能免責。例如生產汽車輪胎的廠商不能在輪胎上貼個警示說本輪胎在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速時會爆炸。如果有人不小心買了這個輪胎并出事故了,生產廠商就不能說,是你使用不當,沒有按照說明來使用。生產者還是得承擔責任,為什么?因為產品本身不合格,這是不合理的缺陷,正常的輪胎不可能在行駛速度超過100公理就會爆炸。
跟蹤缺陷是指生產者將新產品投入市場后,違反對新產品應當盡到的跟蹤觀察義務,致使該產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的不合理危險。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6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消停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條規定就是生產者的跟蹤義務規定。世界各國的產品責任法一般都規定“將產品投放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生產商就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也是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1條之規定。這個立法目的是鼓勵產品生產者努力開發新產品,鼓勵科技創新,以滿足社會和公眾的需要。這樣的規定同時也就犧牲了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在這種情況不能得到賠償。因此,立法者為了平衡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利益,確立了生產者的跟蹤觀察缺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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